販毒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