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所說的律師團,既然稱為團肯定至少為3人,就現行的制度來說,無法做到律師團出庭為當事人辯護。
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法律規定就是壹至兩名,所以不可能是律師團。
但是呢,如果是大案要案的話,我想即使是形式上兩人出庭,實際上也會舉全所之力去準備辯護,也可以做到實質上的團的辯護。
以上為個人理解,如有高見還是可以探討的,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