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費怎麽收取 1、律師費收取如下: (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2、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律師費用收取按什麽收取 律師收費標準法律並未有明文規定,可以依據當地的情況和規定進行收取,分析如下: 1、按件收費,對壹些沒有標的額的案件和標的額較小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通常按件收費; 2、按標的額收費,根據司法局、發改委規定的收費方式,按標地額收費呈現階梯狀; 3、風險代理費,風險代理費分兩種,壹種是全風險代理費,委托之處不收取代理費,按鍵勝訴或執行款到賬後結算; 4、另壹種半風險代理,委托之時收取部分費用,案件勝訴或執行完畢之時,依約定比例收取剩余部分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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