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任的法官終身不得在原任職法院擔任原審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法官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在任何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排除他以非律師身份在原審法院以外的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處級以上法官辭去公職後的任職限制期為3年,其他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於律師事務所;
4.辭去公職後,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終身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的除外;
5.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五條。
法官辭職,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職務。
法官的免職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法官,並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
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