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和非辯護人的區別: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收集罪輕、無罪的證據;而非辯護人壹般不能參與刑事訴訟,不具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