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過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酒駕本身已經涉嫌危險駕駛,會讓檢察院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沒有交通肇事罪,但不構成另壹個罪,不妨礙檢察院不起訴。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檢察院可以不起訴: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