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的職業都會因職業的原因對自己帶來壹些危險,每壹個人都應當防範職業受帶來的侵害,刑事辯護律師,並不會比其他的專業的律師更容易受到當事人的侵害。只要自身正常收費,盡職工作,總能取得當事人的壹些理解、認同和贊賞,除非是壹個極端偏激的人,才有可能將自己的刑罰歸結於律師身上來而實施報復。律師應當更加明白,罪犯之所以實施犯罪,絕大多數情況下並非是因為受害人的原因,決定性因素是其內心的主觀惡性或者說犯罪基因。
上一篇: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政府關於向社會公開 遴選聘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受聘條件?下一篇:第壹次訊問筆錄應該包括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