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訊。應註意以下內容。
1)被告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等。);被告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被告的主要社會經歷(簡歷)等。
2)詢問並確認是否應當逮捕被逮捕人。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經過上述訊問,被告人認罪並有交代的,記錄人必須準確、完整地記錄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實和情節;被告人否認自己犯罪的,記錄員應當記錄被告人陳述無罪的理由和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