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