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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判的時候,律師為壹個判決辯護重要嗎?

在宣判的時候,代表法官已經做出了最終的判決意見。此時不允許律師提出辯護意見,只有在對刑罰有爭議時,才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替當事人提出上訴。

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因人而異。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根據事實和法律尋找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決定;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正義。從法律角度講,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律師。

如果審判程序沒有結束,特別是沒有進入法庭調查,辯護律師仍然可以參與到審判的主要環節,這是律師發揮專業知識的最佳時期。如果整個審判程序已經走完,法院已經明確宣判,辯護律師此時也只是介入程序,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

不同的律師具體操作可能略有不同。他們壹般的工作是開會、閱卷和提出答辯意見,申請特定問題的補充聽證。但是,補充審理不代表法院壹定會允許重新審理,不能再重復審理。辯護律師無法通過審判程序為被告辯護,他們的作用必然有限。所以審判結果已經公布,律師這個時候發揮的作用微乎其微。

所以建議盡快委托律師,也給律師足夠的空間和時間,更好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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