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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的代理範圍

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除了不能辦理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及律師事務所的所有業務範圍。總的來說有八類:(1)被聘為法律顧問:擔任本轄區鄉鎮、街道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個人合夥組織、公民的法律顧問;(二)代理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審查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服務文書,參與協商談判,參與協調仲裁活動,申請行政復議,代理合作、擔保、財產分割等單項民事、經濟、法律事務;(四)調解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爭議、生產經營糾紛和有財產利益的民事糾紛;(5)解答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問題、各種具體法律事務的方式方法、政策咨詢;(6)撰寫法律事務文書: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七)協助公證:協助辦理認證前服務、辦理公證申請、領證過程中的相關事項及認證後服務;(8)辦理認證:在積極開展協辦單位公證業務的基礎上,應當事人要求,可對部分內容單壹、權責明確、標的金額較小、履行期限較短的協議或合同進行審查證明,監督協議或合同的履行;

建議上面問題中提到的法律服務機構範圍非常詳細,僅供參考,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法律服務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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