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權了解案件與自己相關的法律文書,包括訊問筆錄、搜查記錄、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不清楚,或者不明白可以拒絕簽字。
3、具體偵查手段、證人證言,只有在法庭上才能看到或者聽到,否則,這個內容是沒有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