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中執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
第二條申請律師調查令可以在起訴、審判和執行階段提出。律師調查令在再審審查階段不適用。在起訴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在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提交後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應限於與管轄權受理相關的起訴證據。在審判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執行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執行完畢前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限於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
第三條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是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由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保管,與案件事實有直接關系,但不包括證人證言、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