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2.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債權到位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失敗,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將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
風險律師服務費用:
1.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2.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三。風險代理有哪些註意事項?
主要要註意的是在風險代理範圍內進行風險代理,以下情況不能進行風險代理:
1.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通過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委托人進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