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允許風險代理的案件:婚姻、繼承案件;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3.以海南省為例,風險律師收費標準:可按委托人依法減免債權債務的15%-40%的比例收取風險費;也可以在達到合同約定的代理或辦理目標時,按照約定的金額收取律師服務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九條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