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要成員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不準參軍。
擴展數據:
《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按照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經過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其實際表現。
根河市市政府-關於應征公民政治審查的規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