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復議可以由上壹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屬的人民政府決定。
官司打到當地基層法院。
根據保險條例,只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才屬於工傷。妳的情況好像不算,屬於第三方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