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販賣兒童集團的頭目;
(二)綁架三名以上兒童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向國外販賣兒童。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出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壹。
拐賣兒童罪的主觀要件
拐賣兒童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目的大多是收養被拐兒童作為自己的孩子;不排除有些是供他們使用和奴役的;有些是因為很喜歡孩子才被拐賣的。實際上,大多數被綁架者是無子女的人,他們想收養被綁架的兒童作為自己的孩子。
這類人主觀上並不想傷害孩子,但其極端自私的行為對被騙孩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創傷,對其父母及其他親屬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威脅到了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無論其動機和目的如何,都不容忽視,都應給予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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