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案件的進展中,律師其實是有獲取信息的權利的,這個權利也是相關法律賦予律師的。然而,邊肖覺得律師可以去警察局獲取信息,但不是沒有任何條件。律師要去看守所調取資料,必須帶著律師證出門,因為律師證實際上是證明身份的。在犯罪嫌疑人偵查量刑期間,嫌疑人家屬不能見此人,但律師可以見當事人。但是律師要自帶委托書。沒有委托書,律師無法在警察局獲取信息。
二、具體流程壹般來說,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見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行使這壹權利獲取相關信息,但在獲取信息的過程中也要經過壹些程序。首先家屬要和這個律師簽合同,指定這個律師辯護。然後律師需要帶著自己的證件和家屬的委托書到看守所獲取信息。然後派出所開會看信。這時候他可以去看守所看資料或者見當事人。但是,如果案件處於調查階段,警察必須在場。
三、結論邊肖確實認為律師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律師可以在這段時間內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大的權益,所以邊肖認為給自己找壹個律師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辦案的時候也要照章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