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類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取得偵查機關的許可。但檢察院負責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因此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檢察院可以根據該款規定,拒絕批準辯護律師的面談申請。
但如果案件已經調查完畢,律師可以直接會見,不需要走審批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