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申請取保候審;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最後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不解除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要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