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壹般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如果只是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需要24小時,但是公安機關協助調查的,比如刑警隊,經偵隊,緝毒隊,基本都是犯罪嫌疑人。經過48小時的調查,大部分人被轉移到看守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