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合法身份證明探視,無需事先申請。那些不是家人和朋友的人也可以帶著有效的身份證明來參觀。
《看守所條例》第26條規定,看守所應當保障在押人員在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家屬未經批準不能探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