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為,本案中,劉海龍先徒手攻擊,後持刀連續擊打,已嚴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為應認定為“傷害罪”。此外,劉海龍對海明的連續襲擊和持刀搶劫可以說明海明的人身安全在劉海龍壹直受到暴力威脅。
余海明搶到刀後,在7秒鐘內捅擊了劉海龍的5刀,雖然其間有時間間隔和空間距離,但屬於連續行為,應視為正當防衛。
擴展數據: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省檢察院也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給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見。“法律不會強制。”檢方認為,面對不斷升級的不法侵害緊急情況,普通人很難準確判斷自己可能遭受的損害有多大,進而冷靜換算出等價防衛力量。
所以刑法規定,在防衛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時,防衛限度是沒有限制的。在這種情況下,余海明對揮舞的長刀的反擊是匆忙中的正常反應,不能指望他準確控制刺的力量和位置。雖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江蘇昆山通報“反殺案”——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