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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開庭遲到怎麽辦?

法律分析:1。原告或者被告未在傳票指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審判地點,但遲延未滿30分鐘的,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的理由。不正當的,予以訓誡,允許進入審判區,在當事人桌前就座。合議庭核對當事人身份。2.原告未按傳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30分鐘未到庭的,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定日期審理。沒有正當理由的,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3.被告人在開庭後30分鐘未到庭的,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缺席審判;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可能無法查清,可以延期審理。4.被告人在庭審結束前出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應當要求其陳述遲到的理由。合議庭根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件需要,決定是否允許其參加審理,但對其未按時到庭的,應當予以訓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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