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取證是律師的權利之壹,律師可以憑借資格證書和所在事務所的證明,調查處理案件相關信息,包括個人信息。但是,平時沒有這種權利。只有與案件爭議有關的人才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向其他組織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個人信息。
律師調查和獲取個人檔案的程序:
1.申請人向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提交執業許可證申請材料,由受理人員進行初審;
2、受理人員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並將備案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
綜上所述,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