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會議期間,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看守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辯護律師錄音、錄像、拍照。會見筆錄以及錄音、錄像和照片,不得向同案被告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