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不能這麽理解。刑事辯護制度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它被現代各國所接受當然有其合理性。第壹,整個社會系統是壹個復雜的有機體。如果司法系統只有檢察院起訴權和法院審判權,而沒有賦予被告人辯護權和律師權,必然會導致壹些冤假錯案。為了盡可能避免這些冤假錯案,保證被告人充分的辯護權,是經過歷史檢驗的方法。雖然會增加給被告定罪的難度,甚至讓部分被告逃脫部分制裁,但現代法治社會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代價。第二,從個體來看,律師的職業道德高於普通的社會道德。這個和醫生的是壹樣的。醫生不能因為送來的傷者是罪犯就拒絕治療。這是壹樣的。文明已經到了這個地步,對犯罪行為的壹切懲罰都必須經過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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