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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權調查前五六年敲詐勒索的審判記錄嗎?

律師無權調查前五六年敲詐勒索的審判記錄。根據相關資料,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後,無權收集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律師有權在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收集證據。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開展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有權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收集、獲取相關證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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