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見面交流的權利
2.調查取證權和申請調查取證權
3.申請解除強制措施和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4.知情權
5、提出意見的權利
6.上訴權和控告權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人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九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