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後果;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
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限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限制以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百度百科——失信者被執行死刑
人民網-最高法:六種情形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