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玲律師從業12年以來,已經代理了數百起案件。對涉及婚姻家庭事務的訴訟案件、相關非訴訟法律服務及公司股權、信托、保險、理財等疑難復雜案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處理婚姻家庭、繼承、公司事務、不動產糾紛、合同債務等領域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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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所購房產的分割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夫妻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房屋的,無論該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貸款以誰的名義償還,該房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買房,雙方都有出資,所購房屋屬於典型的夫妻財產,需要平分。平分是夫妻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但法律也規定了補充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雙方對財產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其中將照顧到《無罪方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