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保候審期滿後案件沒有結束,取保候審也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以保證其不逃避、阻礙偵查的壹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撤銷或者變更的表現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
3.發現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5、被告人已被逮捕,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被逮捕的被告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