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席審判的三種情況如下:
(1)貪汙賄賂案件;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三)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國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死亡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壹條
缺席審判的案件類型和條件是適用的。對於貪汙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由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二、刑事證據審判的標準是什麽?
刑事證據的審判標準如下:
1,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實施的;
2.相關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必須與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我們可以據此了解案件某壹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實情況;
3.合法性。只能由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辯護律師等依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