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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更換律師手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當事人認為辯護律師的表現無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其更換律師的權利。

2、按《合同法》規定,作為委托方,被告人或其家屬隨時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撤回對原代理律師的委托,更換新的代理人,但要及時書面通知法院。律師退費發生爭議,可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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