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確定合議庭成員。合議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審理刑事案件。除審判活動分工不同外,合議庭所有成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和審判長,在合議庭中的地位是相同的。合議庭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2.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保障其行使辯護權。人民法院最遲應當在10開庭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以便被告人盡快了解自己的罪名和相關情況,做好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聘請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必要時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有利於檢察官做好出庭支持公訴的準備。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宣布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以上準備工作都是合法的訴訟活動,每壹項活動都直接關系到訴訟的順利進行,關系到法院審判的質量,甚至關系到判決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附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