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審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室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具;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並將采納情況和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階段應當開庭,但並不反對以高於最低標準的方式完成復核任務。2013,17年6月7日,最高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公開開庭審理了壹起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這種做法是壹種進步,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精神。檢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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