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所服刑(余刑壹年以下)罪犯可以與直系親屬每月會見壹次,每次親屬不超過三人。
2、親屬持有效證件及在押人員刑事判決書,可到看守所接待室提請申請,未過上訴期以及上訴期間的除外;(含同案上訴);
3、看守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會見的決定,並電話答復。
4、親屬在接到準予會見的通知後,持本人身份證到看守所辦理會見。
看守所探視流程如下:
1、向看守所遞交探望申請,需準備探視者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等;
2、看守所同意後,與看守所方面協商安排探望時間;
3、如果是處於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那麽只能由律師進行會見,直接向看守所申請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