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時是公務員的,按受處分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按基本退休費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然後再處分。按此標準支付的生活費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按當地低保標準支付。退休人員在試用期內不能增加退休費。
兩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試用期滿後,其退休費重新確定。
(壹)對在職期間違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退休後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方式確定:崗位工資(政府工作人員崗位工資、技術工人崗位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崗位工資為基數,降三檔,再降三檔(技術等級),再按新的崗位工資標準重新確定。等級工資(政府工作人員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省標津貼等。根據減少的位置重新確定。退休時的崗位不夠減三個崗位的,減為最低崗位(技術等級)。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退休後按照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減少基本退休費,然後減少的基本退休費為15%,同時享受減少三個職務(技術等級)後的相應生活待遇。
3.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從服刑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出獄後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四、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的退休人員,參照退休人員的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