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當由審判長審閱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閱讀確認,以保證審判筆錄的客觀、全面、準確。
擴展數據:
記錄格式如下:
首先,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第二,求簡介。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詢問的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第四,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五、被調查人、詢問人和記錄人依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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