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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照片未經我同意就被用於廣告。我該怎麽辦?

未經許可將照片用於廣告宣傳,侵犯了肖像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9條: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造成他人財產、名譽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50條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第151條:侵權人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並獲得收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外,沒收其違法所得。

晉中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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