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
嫌疑人的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展開:
司法機關關押尚未判決需要看守的罪犯的地方。清末司法改革從各級審判開始,在檢察署設立拘留所,安置局長和官員。總檢察長辦公室拘留中心的五個級別中,主任的級別最高,史靜地方審判庭的六個級別中,主任的級別最低。地方檢察廳只有官員,而且是九品。民國沿線,各級看守所各有所長,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