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萬全發布時間:2003-12-08 1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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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糾紛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通過第三方進行思想調解和教育,促使雙方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權範圍內對特定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
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民事和經濟糾紛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發展,是我們應該思考的範疇。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這些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構成了我國完整的調解體系。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非常明確,本文就不研究了。我只是想對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做壹個粗淺的認識,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為我國的行政調解工作盡壹份力。
二、行政調解的性質和作用
與法院調解相比,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應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
在中國,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各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政府負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行政調解逐漸發展成為多種形式。除了基層政府調解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外,法律還規定,壹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我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大職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和監督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壹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糾紛。這是區別於人民調解的重要特征。多年來,我國行政機關通過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很多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都是雙方自覺履行,很少通過訴訟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調整經濟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行政調解的類型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進行的調解有很多種。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基本上可以調解糾紛。但是,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1)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壹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壹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進行。司法助理是基層人民政府成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公安機關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同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婚姻登記機關還可以對婚姻雙方進行調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
四、行政調解的原則和方法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壹樣,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讓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自願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因此,合法和自願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此外,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必須堅持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這壹本質與自願原則密切相關。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壹方或者雙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訴訟權利。調解有各種靈活的方法,與具體調解人的知識和經驗有關。但總的來說,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深入調查研究,虛心聽取當事人意見,查明案情,親切耐心解釋案情,耐心細致,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堅持說服教育和方便群眾的工作方法。多年來,行政調解的實證方法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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