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刑事責任年齡大致分為:14周歲以下,14-16周歲(含),16-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上。
其中,未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受少管所約束。
年齡14-16限於殺人、放火、投毒、爆破等八種惡性刑事案件,但相對於成年罪犯應當減輕處罰。
16-18周歲負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死刑,應比照成年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18周歲及以上負完全刑事責任,但精神病嫌疑人在發病時無行為意識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會被要求強制治療。
75歲以上的人和18歲以上的人壹樣,但是在死刑方面有壹些優惠措施,就是75歲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判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