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壹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按照其約定處理,但嚴重不利於子女正常生活由父母撫養的除外。如果雙方約定輪流撫養孩子,也會尊重約定。
兩歲以下兒童的治療。兩歲以下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親生活:①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父母同住的。
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兒童的治療。對於兩歲以上不滿十歲的未成年女孩,父母雙方都要求與她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優先考慮:①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十歲以上兒童的治療。對於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發生撫養權糾紛時,壹般會考慮子女的意見。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辨別是非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和誰壹起生活。壹般只有在父母爭奪撫養權,雙方都有條件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考慮孩子的個人意見。至於和哪個成年子女住在壹起的問題,會更多考慮他們的意見。
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的孩子。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