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間條件:《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2.主體條件:壹是看守所裏的未決犯壹般情況下是不容許探監的,若此人被羈押在看守所,除律師外不可以會見其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家屬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會見。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二是如果已經判刑是屬於在看守所內服刑的人員,看守所工作人員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的內容中包括地址、可以會見的日期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手續等。如果沒有接收到此類的通知,可以查找看守所對外公布的電話詢問。
3.證件條件:壹是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二是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3.委托律師會見:律師會見需向石家莊第壹看守所提交壹系列證明材料: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初次會見要提交家屬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復印件、律師證復印件等,建議委托律師會見時選擇正規律所律師,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