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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人被拘留開除公職嗎?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被開除刑事拘留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給予開除處分。

《關於事業單位審判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就近拘留、強制勞動的刑罰。在我國是主刑之壹,羈押期限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刑事拘留有以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拘留人每月可回家1~2天,勞動者也可酌情獲得報酬。

(3)拘役期滿後犯罪的,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監禁1日。

二、刑事拘留有什麽特點?

刑事拘留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施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在中國的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主要刑罰,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拘留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為1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刑事拘留是我國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對罪犯進行拘留和強制勞動改造。

2.刑事拘留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罪犯。

3.刑事拘留是剝奪自由的壹種刑罰方法。因為刑事拘留剝奪了罪犯的自由,與管制有明顯的區別。由於刑事拘留是壹種刑罰方法,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

4.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壹種刑罰方法。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行刑期間,犯人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可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刑事拘留,代表了壹些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我國規定的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工作人員可以直接辭退。雖然有些事業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工作人員進行降職處理,但是被判處拘役但仍然對工作沒有影響的情況非常少見。

事業單位的人被拘留開除公職嗎?

上海房地產律師陳博陽

執業4年|北京史靜(上海)律師事務所

擅長:房產糾紛、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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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拘役後可能被開除公職,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具體分析。《關於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行政刑事處罰處理意見的批復》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在拘役期間停發工資。釋放期滿後,經上級批準,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被判處刑罰的工資待遇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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