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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認定?

1,什麽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什麽?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掌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者,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都是...

刑事指控的定義和確定

受賄罪的定義

2.受賄罪的界定與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涉嫌受賄罪的,應予立案:1,2、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足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3)強行索要財物。

量刑標準

3.受賄罪的量刑

根據該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負刑事責任:受賄罪的量刑與貪汙罪的量刑基本相同。以受賄的數額和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對行為人的處罰。1.個人受賄65438+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並處死刑、沒收財產。2、……

4.犯罪要素

受賄罪主體

受賄罪的主體受賄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依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受賄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受賄罪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沒有受賄故意的,後者以獎勵的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前者不知情,不能以受賄罪論處。在實踐中,犯罪人經常用各種巧妙的方法掩蓋其真正的犯罪目的,所以

受賄罪的客體受賄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受賄罪的客體是財物。但不應狹義理解為現金和特定物品,而應看是否包含財產或其他利益。這種好處可以立即實現,也可以在未來實現...

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受賄罪的客觀方面受賄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重要構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即...

5.受賄罪是否構成受賄罪的界限?

受賄罪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構成受賄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要註意以下幾點: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賄賂是壹種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經常以非正常方式表達的禮物,並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它是以正常的互惠方式表達的...

6、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區別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區別,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客觀行為、犯罪客體、主觀方面有相通之處。但兩者也有以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壹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壹種新型犯罪,有其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受賄罪的主體範圍是指:(1)公司工作人員(2)公司…

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別

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別在於,受賄罪的主體是全體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客觀上是利用職務之便。但兩者有以下區別:1,侵權對象不同。受賄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汙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2、侵犯的對象不同,賄賂的對象是公眾...

收受賄賂和敲詐勒索的區別

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勒索為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有時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上,敲詐勒索罪與受賄罪取得財物的手段相似,有時很難分清兩者的界限。這兩種犯罪不僅在犯罪對象上不同,而且在犯罪行為上也不同。

賄賂和欺詐的區別

受賄罪與詐騙罪的區別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特征,但也有以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專題,後者是通論。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向他提出要求...

受賄和徇私枉法的區別

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但兩者也有以下區別: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後者是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司法工作人員。2.不同的對象。前者破壞國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後者侵犯國家的司法制度。3.徇私的目的不壹樣。(壹)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該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因此,該規定包含了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原因如下:第壹,地位的形成通常是權威的結果,兩者是相互依存的;第二,地位的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權威的長短高低成正比;第三,壹般來說,地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性的消失。因此,國家工作人員離職(退休)時,雖然職權喪失,但其原有職權形成的地位便利不會立即消失。這就為這類人員成為受賄罪的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把握和註意以下問題:

1,離婚或者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在職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財物的,只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經離職(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

(1)利用了我原來的職權或者地位。

(2)這種便利必須由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這種便利和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是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的。

(3)為受托人謀取利益。利益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利益是否真的獲得,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四)本人向受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其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必須達到五千元的起點。至於我索取或者從中非法收受的財物是否真的屬於我,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2.為受托人謀取利益。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原任職務,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宜追究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如果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是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的行為,那麽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也應當以受賄罪追究退休人員。

3.受托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退休人員約定的財物。如有區別,不影響行為人收受後受賄罪的成立,或者請托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向行為人支付賄賂。

4.如果行為人在任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沒有要求或同意向請托人行賄,請托人在離職(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離職(退休)的員工壹般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自己原來的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且明知請托人因此給予大量財物,不受行為人離婚、退休的影響,則構成受賄罪。

5、對於重新就業並依法從事公務的退休人員,應以行賄罪論處。

6.在職期間收受賄賂,離職後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或者在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後索取、收受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i3條、第386條、第388條的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在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取得現有職權之前,必須嚴格掌握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具體來說:

1,要嚴格把握上任前後的界限。也就是說,應當以行為人受雇、受委托或者受委任的日期來區分。即行為人在任職、委托或者任命之日前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為;聘用、委托或者任命之日(含當日)以後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為。

2、是否依法追究任職前受賄行為,要從嚴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行賄罪與行為人的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如果存在,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就不應該以受賄罪論處。具體來說:

(1)如果行為人與請托人之間有承諾,但行為人受賄後未履行其事前承諾的,不構成受賄罪,但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但如果行為人在受賄後,在任職後履行了任職前的承諾,即請托人謀取了他想要的利益,則應以受賄罪論處。

(2)行為人與請托人之間存在承諾,但當行為人上任後沒有按照任職前承諾的內容為請托人謀取自己想要的利益,而是為請托人謀取其他利益時,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3)行為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承諾,應當在任職後自願履行。但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實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3)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163、386、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 * *犯,無論該親屬本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如何認定受賄罪?壹般來說,受賄罪的客觀行為包括索賄、非法受賄和經濟受賄三種類型。具體形式包括以下八種情況:

(1)收受、拒絕,是指犯罪分子在收受財物之前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只是對他人作出承諾、提供便利或者拒絕的行為。這種方式要麽是基於行賄人與對方關系的考慮,要麽是基於人的常識,也可能是有意掩人耳目,以避免索要和故意的嫌疑。

(2)啟發。這是壹種通過間接和暗示的方式表達意思的方式,也不同於直接和明示的請求。在語言、態度、行為上表現出相當的處理技巧,具有讓對方明白、心照不宣、沒有任何可能捕捉到法律證據的效果。

(3)釣魚。行賄人不必透露其要求的真實意思,也沒有通過教唆巧妙處理,始終沒有放棄承擔的意思,只是難以向對方陳述,或者壹味拖延,將拖延控制在使對方無可指責但又足以使對方隱約感到其意圖的程度。

(4)相互串通,相互行賄。與前面的情況不同,這種行為是雙方針對對方的財產故意促成的,不屬於任何壹方。他們要麽采用二次填報、偽造、少報(或相反)、擡高工程造價等手段。,或者打著開展正常工作、行使合法權力的招牌,掩蓋背後骯臟的權錢交易。這種行為之後,分數最低的考生可以意外錄取,規定刑期3到5年的罪犯也有望以最低刑期執行。

(5)既遂。在這種情況下,行賄人沒有表示任何意思,甚至事先不想索賄,也不知道對方提供了賄賂。事後才知道自己貪財,不反對,或者禮節性接受,或者轉正,構成了事實上的受賄罪。

(6)賄賂局。犯罪分子制造壹個情境或場景,然後依靠合理的自然力來完成賄賂。比如,他們通過營造壹種競爭或壓力大的氛圍,迫使那些想要升職、調職的人,需要庇護以減輕自己負罪感的人,工程承包人、合同承包人,其他目的或接受工作檢查、指導的下屬主動、積極地行賄。或通過節日、大事小情、婚喪嫁娶,甚至生病住院或打麻將等娛樂場景斂財受賄。

(7)隱身。行賄利用了不健康的社會風氣和人們攀比權貴的扭曲心理。我不站出來。而是表現出清正廉潔的作風。其實我把利用職務之便和非法收受財物這兩個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開,後續部分由我的家人或者第三方完成,相互呼應,默契配合。類似的行為還包括,壹些領導幹部采取世襲賄賂手段,為子女親屬謀取利益,安排這些人經商或從事某種權力職業,以達到更廣泛、更長久的獲取目的。至於1985《關於當前辦理經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試行)》中提到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借機中飽私囊,也屬於此類。

(8)購買。行賄犯罪的雙方為逃避法律,采取花錢購物、購買股票或債券的合法形式,但實際支付的款項遠小於商品本身的價值,購買的股票或債券純屬準內幕交易。此外,還包括內部價格購買緊俏產品,按照最低標準付費讓孩子進入重點學校的行為。

作為刑事辯護律師,受賄有哪些辯護技巧?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犯罪構成的關鍵問題是:第壹,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利用職務之便;三是索要他人財物;四是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辯護律師在案件實體上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做準備,分析嫌疑人是否構成受賄罪。

第壹,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根據刑法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能構成受賄罪的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壹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類是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第三類是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第四類是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五類是鄉級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六類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七類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八類是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協助鄉鎮行政事務的基層組織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辯護技巧:辯護律師主要關註嫌疑人是否屬於上述人員之壹,是否從事公務。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僅從事勞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等工作,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第二,利用他的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主管、負責或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條件;二是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第三類是擔任本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於自己分管的下屬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第四類是利用職務之便形成的便利條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與其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雖然不存在隸屬或者制約關系,但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有壹定的工作聯系。

辯護技巧:這個問題是受賄罪是否構成的核心要素,辯護律師必須下大力氣在這裏做文章。在很多涉嫌受賄的案件中,嫌疑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並不容易確定,公訴機關在進行指控時壹般在這裏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辯護律師必須在這個問題上做點文章。

第三,索要他人財物。索賄相對簡單。只要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向請托人索要財物,無論請托人是否真的交付,都可能構成犯罪。

辯護技巧:由於受賄罪是壹種相對隱秘的犯罪,行賄人和受賄人多選擇秘密交易,所以公訴機關在索賄時證據相對較弱。如果只有行賄人的證言而沒有行賄人的供述或者其他證人的證言無法認定,辯護律師必須抓住這壹點進行辯護。

4.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嫌疑人不僅要收受財物,還要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者缺壹不可。這裏收受財物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實際收到的財物;二是承諾未來支付的財產。而且謀取利益不要求是非法利益,合法利益也可以構成受賄罪。

(引用壹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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