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結合上述職能劃入,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市屬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管理公證、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等工作。 (四)指導人民調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基層調委會、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下設12個司法所。 (壹)辦公室 起草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和局機關其它股、室、處的文稿審核;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文秘、文電收發、文書檔案、保密安全、政務信息、工作目標、對外聯絡、宣傳、接待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基本設施、裝備器材管理及警車維修和安全行車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公益活動、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掛"青州市普法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鄉(鎮)、市級各部門、各行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市縣普法教育、骨幹培訓、法制講座的組織實施工作,協助其它科、室、搞好司法行政業務的宣傳工作;組織征訂法制宣傳教育的有關資料;負責城區法制專欄,配合有關部門上街下鄉進行法制宣傳;承擔市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和法建辦的日常工作。 (三)基層工作科(掛"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辦公室"牌子) 制定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司法行政基層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紀律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以及司法助理員工作;配合市司法局辦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年審註冊;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督促對違紀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基層人民調解行政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總結、簡報、信息、典型材料的收集、整理、起草制發工作;制定全市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規劃並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調查了解重新犯罪情況,研究制定預防重新犯罪對策及措施。負責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四)公律管理科 管理、指導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工作,檢查、指導辦案(證)質量;負責制定法律服務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監督、清理、整頓社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咨詢機構;負責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從事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指導、督促擬定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管理社會司法鑒定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對公證員、律師資格的認定,執照的申報、發放和年檢註冊,執照的吊銷等工作;負責受理當事人對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調查核實工作;負責對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指導、思想教育、經驗交流和獎懲,以及對外業務聯系工作。 (五)法律援助中心 該中心有3個人,負責辦理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即請求刑事辯護和刑事法律幫助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公證與公民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需法律援助的;負責辦理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即盲、聾、啞人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人民法院壹審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負責對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提供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法律幫助、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和仲裁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公證證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相應免減訴訟、仲裁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利用"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六)公證處 公證處編制11人,其職能貫徹執行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辦證,即證明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辦理與公證相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七)設立12個司法所 應有編制42人,實際有30人。司法所是市司法局在片區鄉(鎮)的派出機構,是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實行片區管理,完成市司法局委派的各項業務工作。司法所的職責是協助轄區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普法學習,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司法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轄區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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