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辯護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是什麽?
律師辯護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在於,死刑案件中的律師辯護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參與有助於確保死刑判決的公正和可靠。是拯救嫌犯的最後機會。死刑復核程序是罪犯被執行死刑前的最後保障。
第二,相關內容擴展
(1)犯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死緩。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是指刑法總則和分則明文規定量刑時必須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各種事實情形。但與死刑的適用有關的,主要有以下五種:
a、罪行極其嚴重,但屬於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壹般應當判處死緩。
b、罪行極其嚴重但屬於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罪行極其嚴重但罪犯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該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對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人應當死緩。
從寬處罰的酌定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由司法機關根據刑事立法精神和相關刑事政策總結而成,在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進行判決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形。與適用死刑有關的情況有:
壹、犯罪動機不卑鄙。比如,對於因義憤填膺、忠於家庭、不堪虐待、反抗而殺人的人,壹般不適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地、鄰裏、債務等矛盾,導致打架鬥毆致死的,壹般可以考慮死刑。
b、犯罪前始終表現良好,犯罪後真誠懺悔。對於犯罪前壹直表現良好,偶爾失足的犯罪分子,如果其主觀惡性較弱,應當考慮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後坦白交待,積極采取措施解救被害人,挽回損失,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等。,既能客觀上減少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有利於國家偵破和處理案件,也體現了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降低,易於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因此,這些應該是考慮適用死刑的對象。
c、積極返還贓物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財產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夠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減少其犯罪給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在傷害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夠賠償被害人壹定的經濟損失,也可以考慮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處死刑,當事人還有最後的機會為自己辯護。這壹舉動通常需要由專業的律師來進行,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公證性,保護當事人的人格和應有的權利。法院會積極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真對待審判結果。